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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布日期:2018-07-06 00:00:00 浏览次数:5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凭证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凭证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凭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执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だ投呖到〖捌湎喙厝ㄒ ,增进经济社会生长 ,凭证宪法 ,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运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运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制订、调解并宣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事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团结的目的 ,建设用人单位认真、行政机关羁系、行业自律、职工加入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实验分类治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さ娜。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立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事情情形和条件 ,并接纳步伐包管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事情举行监视 ,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制订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增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爆发的职业病危害肩负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认真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事情周全认真。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需依法加入工伤包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增强对工伤包管的监视治理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包管待遇。

第八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だ投呖到〉男率忠铡⑿鹿ひ铡⑿伦氨浮⑿轮柿 ,增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爆发纪律的基础研究 ,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手艺水平;起劲接纳有用的职业病防治手艺、工艺、装备、质料;限制使用或者镌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手艺、工艺、装备、质料。

国家勉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验职业卫生监视制度。

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动包管行政部分遵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认真天下职业病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动包管行政部分依据各自职责 ,认真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动包管行政部分(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增强相同 ,亲近配合 ,凭证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肩负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职业病防治妄想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并组织实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认真、向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事情 ,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事情体制、机制 ,统一直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务应对事情;增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效劳系统建设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事情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 ,支持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依法推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增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布道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看法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康健意识、自我;ひ馐逗托惺怪耙滴郎;とΦ哪芰。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组织制订并宣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视察 ,对职业康健危害举行评估 ,为制订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按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形举行统计和视察剖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举行揭发和控诉。有关部分收到相关的揭发和控诉后 ,应当实时处置惩罚。

对防治职业病效果显著的单位和小我私家 ,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法、规则要求 ,严酷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落实职业病预防步伐 ,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爆发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事情场合还应当切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顺应的设施;

(三)生产结构合理 ,切合有害与无害作业脱离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易服间、沐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装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切合;だ投咝睦怼⑿睦砜到〉囊;

(六)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关于;だ投呖到〉钠渌。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事情场合保存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实时、如实向所在地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申报危害项目 ,接受监视。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制订、调解并宣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详细步伐由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制订。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手艺刷新、手艺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爆发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分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分审核赞成的 ,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爆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事情场合和劳动者康健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种别和职业病防护步伐。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步伐由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制订。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用度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分审查赞成后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爆发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 ,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分验收及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认真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及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增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运动和验收效果的监视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验特殊治理。详细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制订。


第三章 劳动历程中的防护与治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纳下列职业病防治治理步伐: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治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职员 ,认真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事情;

(二)制订职业病防治妄想和实验计划;

(三)建设、健全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设、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康健监护档案;

(五)建设、健全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设、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包管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不得挤占、挪用 ,并对因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效果肩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需接纳有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小我私家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需切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切合要求的 ,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接纳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だ投呖到〉男率忠铡⑿鹿ひ铡⑿伦氨浮⑿轮柿 ,逐步替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手艺、工艺、装备、质料。

第二十四条 爆发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通告栏 ,宣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步伐和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效果。

对爆发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爆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效果、预防以及应抢救治步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爆发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事情场合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设置现场抢救用品、冲洗装备、应急撤离通道和须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事情场合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用人单位必需设置防护装备和报警装置 ,包管接触放射线的事情职员佩带小我私家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装备、应抢救援设施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举行经常性的维护、磨练 ,按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私自拆除或者阻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验由专人认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样平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凭证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的划定 ,按期对事情场合举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效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按期向所在地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告并向劳动者宣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凭证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外行艺效劳机构举行。职业卫外行艺效劳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明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用人单位应当连忙接纳响应治理步伐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需阻止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 ,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外行艺效劳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事情 ,接受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的监视检查。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依法推行监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装备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装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装备性能、可能爆发的职业病危害、清静操作和维护注重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抢救治步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质料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征、主要成份、保存的有害因素、可能爆发的危害效果、清静使用注重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抢救治步伐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质料的场合应当在划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海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入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质料 ,使用单位或者入口单位凭证国家划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批准后 ,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送该化学质料的毒性判断以及经有关部分挂号注册或者批准入口的文件等资料。

入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生产、谋划、入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榨取使用的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装备或者质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将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接受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接纳的手艺、工艺、装备、质料 ,应当知悉其爆发的职业病危害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手艺、工艺、装备、质料遮掩其危害而接纳的 ,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效果肩负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含聘用条约 ,下同)时 ,应当将事情历程中可能爆发的职业病危害及其效果、职业病防护步伐和待遇等如实见告劳动者 ,并在劳动条约中写明 ,不得遮掩或者诱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条约时代因事情岗位或者事情内容变换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条约中未见告的保存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遵照前款划定 ,向劳动者推行如实见告的义务 ,并协商变换原劳动条约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划定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保存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扫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条约。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认真人和职业卫生治理职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遵守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 ,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事情。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举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时代的按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规章和操作规程 ,指导劳动者准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装备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增强职业病提防意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规章和操作规程 ,准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装备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明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实时报告。

劳动者不推行前款规界说务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举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凭证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的划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时代和离岗时的职业康健检查 ,并将检查效果书面见告劳动者。职业康健检查用度由用人单位肩负。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康健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康健检查中发明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康健损害的劳动者 ,应当调离原事情岗位 ,并妥善安顿;对未举行离岗前职业康健检查的劳动者不得扫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条约。

职业康健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医疗卫生气构肩负。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增强对职业康健检查事情的规范治理 ,详细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设职业康健监护档案 ,并凭证划定的限期妥善生涯。

职业康健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康健检查效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小我私家康健资料。

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时 ,有权索取自己职业康健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爆发或者可能爆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连忙接纳应抢救援和控制步伐 ,并实时报告所在地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和有关部分。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接到报告后 ,应当实时会同有关部分组织视察处置惩罚;须要时 ,可以接纳暂时控制步伐。卫生行政部分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事情。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实时组织救治、举行康健检查和医学视察 ,所需用度由用人单位肩负。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自己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とΓ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康健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

(三)相识事情场合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效果和应当接纳的职业病防护步伐;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切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事情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以及危及生命康健的行为提出品评、揭发和控诉;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举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步伐的作业;

(七)加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情的民主治理 ,对职业病防治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包管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力而降低其人为、福利期待遇或者扫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条约的 ,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催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布道育和培训 ,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清静卫生专项整体条约 ,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应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举行协调并催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 ,侵占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爆发严重职业病危害时 ,有权要求接纳防护步伐 ,或者向政府有关部分建议接纳强制性步伐;爆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有权加入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发明危及劳动者生命康健的情形时 ,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用人单位应当连忙作来由置。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凭证职业病防治要求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事情场合卫生检测、康健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用度 ,凭证国家有关划定 ,在生产本钱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凭证职责分工 ,增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治理步伐情形的监视检查 ,依法行使职权 ,肩负责任。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包管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气构肩负职业病诊断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肩负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的名单。

肩负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顺应的医疗卫外行艺职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顺应的仪器、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治理制度。

肩负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不得拒绝劳动者举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栖身地依法肩负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举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判断步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订。职业病伤残品级的判断步伐由国务院劳动包管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订。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 ,应当综合剖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形;

(三)临床体现以及辅助检查效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体现之间的一定联系的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实书应当由加入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并经肩负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判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效果等资料;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监视检查和催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判断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判断机构需要相识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形时 ,可以对事情场合举行现场视察 ,也可以向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提出 ,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视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判断历程中 ,用人单位不提供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效果等资料的 ,诊断、判断机构应当团结劳动者的临床体现、辅助检查效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提供的一样平常监视检查信息等 ,作出职业病诊断、判断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效果等资料有异议 ,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驱逐、休业 ,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 ,诊断、判断机构应当提请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举行视察 ,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保存异议的资料或者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形作出判断;有关部分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判断历程中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事情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可以向外地的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历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 ,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不提供的 ,应当肩负倒运效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平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平的 ,可以在职业病诊断、判断程序竣事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代 ,劳动者的治疗用度凭证职业病待遇划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气构发明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实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和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包管行政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部分应当依法作来由置。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治理事情 ,并凭证划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判断。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证当事人的申请 ,组织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举行判断。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的判断结论不平的 ,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再判断。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 ,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判断时 ,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分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加入诊断判断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应当凭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公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判断步伐举行职业病诊断判断 ,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判断书。职业病诊断、判断用度由用人单位肩负。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遵守职业品德 ,客观、公正地举行诊断判断 ,并肩负响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组成职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 ,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举行职业病判断时 ,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加入判断的专家。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气构发明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见告劳动者自己并实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实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举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时代 ,不得扫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条约。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视察时代的用度 ,由用人单位肩负。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包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划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举行治疗、康复和按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相宜继续从事原事情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顿。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用度 ,伤残以及损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包管 ,凭证国家有关工伤包管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包管外 ,遵照有关民事执法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加入工伤包管的 ,其医疗和生涯包管由该用人单位肩负。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换事情单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稳固。

用人单位在爆发分立、合并、驱逐、休业等情形时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举行康健检查 ,并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妥善安顿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保存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涯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证外地区的现真相形 ,接纳其他步伐 ,使前款划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遵照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依据职责划分 ,对职业病防治事情举行监视检查。

第六十三条 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推行监视检查职责时 ,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 ,相识情形 ,视察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收罗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的单位和小我私家阻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爆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实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爆发时 ,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可以接纳下列暂时控制步伐: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爆发的质料和装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获得有用控制后 ,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实时扫除控制步伐。

第六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时 ,应当出示监视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员应当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 ,严酷遵守执规则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神秘的 ,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时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分、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及其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员推行职责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 ,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实文件、资质证实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实文件的 ,不推行监视检查职责;

(三)发明用人单位保存职业病危害的 ,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不实时依法接纳控制步伐;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员应当依法经由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增强步队建设 ,提高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员的政治、营业素质 ,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 ,建设、健全内部监视制度 ,对其事情职员执行执法、规则和遵守纪律的情形 ,举行监视检查。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依据职责分工给予忠言 ,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阻止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凭证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凭证划定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爆发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凭证划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分审核赞成 ,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凭证划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分审查赞成私自施工的;

(五)未凭证划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完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凭证划定验收及格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给予忠言 ,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睿

(一)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效果没有存档、上报、宣布的;

(二)未接纳本法第二十条划定的职业病防治治理步伐的;

(三)未凭证划定宣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步伐的;

(四)未凭证划定组织劳动者举行职业卫生培训 ,或者未对劳动者小我私家职业病防护接纳指导、催促步伐的;

(五)海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入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质料 ,未凭证划定报送毒性判断资料以及经有关部分挂号注册或者批准入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给予忠言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睿

(一)未凭证划定实时、如实向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申报爆发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验由专人认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样平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可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时 ,未见告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真相形的;

(四)未凭证划定组织职业康健检查、建设职业康健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效果书面见告劳动者的;

(五)未遵照本规则定在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康健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给予忠言 ,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阻止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凭证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凌驾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装备、应抢救援设施和小我私家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凭证划定举行维护、磨练、检测 ,或者不可坚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凭证划定对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举行检测、评价的;

(五)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未阻止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凭证划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举行诊治的;

(七)爆发或者可能爆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未连忙接纳应抢救援和控制步伐或者未凭证划定实时报告的;

(八)未凭证划定在爆发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监视检查的;

(十)遮掩、伪造、改动、毁损职业康健监护档案、事情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效果等相关资料 ,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判断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凭证划定肩负职业病诊断、判断用度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涯包管用度的。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装备、质料 ,未凭证划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给予忠言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气构未凭证划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 ,给予忠言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弄虚作假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阻止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凭证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遮掩手艺、工艺、装备、质料所爆发的职业病危害而接纳的;

(二)遮掩本单位职业卫生真真相形的;

(三)可能爆发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事情场合、放射事情场合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切合本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榨取使用的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装备或者质料的;

(五)将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小我私家 ,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小我私家接受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私自拆除、阻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装备或者应抢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康健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举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步伐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 生产、谋划或者入口国家明令榨取使用的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装备或者质料的 ,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则定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康健造成严重损害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阻止爆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凭证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则定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效果 ,组成犯法的 ,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外行艺效劳资质认可私自从事职业卫外行艺效劳的 ,或者医疗卫生气构未经批准私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依据职责分工责令连忙阻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依法给予降级、免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外行艺效劳的机构和肩负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依据职责分工责令连忙阻止违法行为 ,给予忠言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作废其响应的资格;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依法给予降级、免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凌驾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规模从事职业卫外行艺效劳或者职业康健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凭证本规则定推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伪证实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组成职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给予忠言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作废其担当职业病诊断判断委员会组成职员的资格 ,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分、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不凭证划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由上一级行政部分责令纠正 ,转达品评 ,给予忠言;虚报、瞒报的 ,对单位认真人、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事情中未遵照本法推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泛起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依法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分不推行本规则定的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依法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效果的 ,依法给予免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运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种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运动中保存的种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历程中爆发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比一样平常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历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康健组成危险的疾病的小我私家特殊心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划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 ,爆发职业病危害的 ,其职业病防治运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推行本规则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步伐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订。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视治理 ,由卫生行政部分遵照本法的划定实验。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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